6月12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并负有管理职责,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国有资产监督职责。为此,新疆将建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
制度建立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每年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进行报告,也可以委托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在每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一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
与此同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把听取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审议,推进公开透明,实行全方位监督。
自治区财政厅资产处处长吕文平表示,建立自治区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开放,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坚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具体措施和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新疆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将在不断优化和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摸清国有资产家底,形成一份全口径的“明白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