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我区有关推动科技创新的最新政策措施法定化、制度化。
据了解,《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颁布于1998年12月,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驱动战略的深入实施,该条例已不适应我区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目前,我区存在着由市场决定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尚未形成,科技成果处置、权益分配机制不完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实施科研项目与市场需求结合不够,科技成果转化体制不顺,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不够健全,我区优质科技成果供给不足等突出问题。为了适应新时期我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我区实际,对条例进行了及时修订。
为了保障科技成果转化财政投入,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支持科技创新的财政投入机制,将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保险费补贴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出。”
针对我区创新能力不足,优质科技成果少的现实状况,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区内外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对承接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科技发展专项给予支持。”
为了促进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条例中增加了“鼓励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面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的内容,规定“支持企业的科技发展专项,应当优先支持属于重点培育对象的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为了解决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最后一公里”问题,条例中,对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任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出了支持方向和措施,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跨境、跨区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技术交流合作和技术贸易往来,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在我区转化。
此外,条例中还规定,通过建立绩效考核评价机制、破格评聘职称等措施激励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及其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权益进行保障。(记者 尚陵彬)